侵华日军731部队最新罪证公布!
当司法评论所到之处,司法所赖以存在的政治语境和社会基础绝然成为影响司法判决的前提性问题,这正如绝大多数观察家和评论家所意识到的那样:案里案外同样重要。
我国的三聚氰胺毒奶粉则是幼儿吃后有人死亡(2008年6位婴儿死亡)有人患病而发现的。作为国人,谁都愿意支持本国企业,但这必须是在它也爱你并不毒害你的前提下,谁也不会因为它是国企,它在毒害你,你还要去支持它,并将这种无原则的支持称之为爱国。
然而,近年来无敌毒食的无孔不入,已使国人陷入太多太多的食品安全陷阱。首先,新西兰的肉毒杆菌问题是新西兰恒天然公司自我发现的,虽然通知迟延,毕竟仍有悔意。事实上,三鹿集团的破产处理及其领导者被重刑科处之后,圣元奶粉又出事了。甚至为了所谓的国企利益不惜为行政性的国内贸易保护主义推波助澜请相信国产奶粉吧,不要迷信洋奶粉。
第三,从后果上看,新西兰毒奶粉(报上使用毒字有夸大嫌疑)没有造成一例幼儿死亡、伤残的后果。可是,如果有关方面将诸如三鹿集团这样具有较强赔偿能力的企业也采取破产的保护,国内消费者怎样获得应当享有的赔偿利益呢?国内消费者只能对这种所谓的破产的有限责任徒唤奈何。法院一般不主动指定,只有在当事人协商不成的情况下,法院才能指定鉴定人。
二、关于鉴定人的权利与义务 鉴定人在民事诉讼上所从事的鉴定活动属于一种职务行为,为了有效地保障和有利于规范这种行为,修改后民诉法第77条规定:鉴定人有权了解进行鉴定所需要的案件材料,必要时可以询问当事人、证人。该规定具有十分深刻的变革意义,有助于在民事诉讼中体现司法的公正与效率。出处:《检察日报》2012年10月17日 进入专题: 民事诉讼法 。在当事人申请鉴定的情形下,鉴定人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体现了当事人合意在诉讼中的重要意义。
由于鉴定意见是应用专门知识所作出的鉴别和判断,具有专门性、科学性,有着特殊的证明作用,往往作为审查和鉴别其他证据的有力手段。该规定体现了当事人辩论主义与法院职权调查主义的体现,并且,是以当事人辩论主义为主,以法院职权调查主义为辅。
对鉴定制度的修改与完善是此次修法的重点之一。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意味着有关当事人提出的事实主张和诉讼请求涉及专门性问题,这一专门性问题与其举证责任有关。为此,修改后民诉法第78条规定: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一、关于鉴定人的确定问题 在民事诉讼中,如何启动鉴定程序涉及到审判模式的定位。
对诉讼卷宗及存于法院的证物,法院应告知并准予利用;对于需要调取的其他证物,或询问当事人、证人和勘验人后方能获得正确意见的,法院应鉴定人的请求而应予以允许。一旦缺失这种要式行为,鉴定意见只能被作为一种传闻证据而受到排除,无法有效地作为裁判的基础。这完全属于当事人的一种任意行为,即有关当事人认为申请由人民法院通知这类专业人员出庭更有利于阐明对其有利的专业技术问题或者有利于驳斥对相对一方有利的鉴定意见,以便使法官尽可能有效地发现真实,解决纠纷。鉴定人出庭作证接受当事人的质询和法庭的询问,是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的一种正当程序和必要方式。
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有关当事人必须及时提交,否则会妨碍这种证据调查活动的开展。
修改民事诉讼法,对于改进和完善我国民事诉讼制度,使其不断适应社会发展需要,将会产生积极的影响,实践将会证明,此次修法必将成为我国民事诉讼立法史上具有重要意义的一个里程碑。这种做法有助于改进和完善现行鉴定人制度。
为此,修改后民诉法第79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或者专业问题提出意见。在实务上,启动鉴定程序具体涉及到对鉴定人的确定方式。既然双方当事人通过合意确定了具备资格的鉴定人,这就意味着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就委托鉴定问题达成了一个诉讼契约,鉴定的最终结论性意见理所当然地也应包括在这个诉讼契约之中,并受当事人合意的约束。这既是鉴定人的权利,又是鉴定人的义务,同时,它是有关鉴定意见产生了预期法律效力的前提条件。鉴定意见是鉴定人根据案件事实材料,运用科学技术手段和自己的专业知识,独立进行研究、分析和鉴别活动的结果,具有独立性。当事人未申请鉴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
在必要时,如果需要对当事人、证人和勘验人自行发问,在法院许可后,也应当赋予鉴定人这种询问权利。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支付鉴定费用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鉴定费用。
由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由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或者专业问题提出意见,一般是为了就专门性的问题在法庭上明确某些专业技术问题,是一种辩论主义在鉴定制度上的延伸与扩张。根据本条的规定,当事人协商确定鉴定人员是申请鉴定的原则,由人民法院指定鉴定人是这一原则的例外,以此确保当事人在鉴定中的处分权。
例如,对某一书证上的签名、印鉴是否属实,在合同中涉及到的交付货物是否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等问题,人民法院的法官不可能同时作为各个领域的专家来加以认定或识别,因此,为了解决与案件事实有关的各种专门性问题,必须求助于各行各业的专家,采用多种技术手段来作出科学鉴定,为确认与待证事实有关的专门性问题提供必要的条件如果权力仍然在封闭状态中运行,那么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的要求就只能是口号。
对此,要以合法、合理、廉洁为标准,全面审视包括反腐败制度在内的各项制度。按照这一目标,今后的反腐败制度,除了要继续高压治标、赢得治本时间外,还应有更多制度创新: 一是着眼于权力运行的整体,加强权力制约的顶层设计。只有使全社会都获得监督的机会,以权利制约权力,才能使权力的执掌者感受到全方位的压力。巡视制度之所以存在,就是因为已有的监督体制不够有力、不够顺畅、不够彻底,实际上就是不能完全摆脱各种利益牵扯。
巡视制度能能弥补这个笼子的漏洞,却不能代替笼子本身。建章立制的大方向当然是好的,但要防止制度形式主义。
有的机关为了逃避监督责任,制定制度不从实际情况出发,或矫枉过正,或敷衍了事。 今年上半年派驻各地、各单位的10个中央巡视组中,有9个交出问题清单。
巡视有没有效果?能收到多大效果?还要看反腐败制度的整体运行,归根到底要看权力监督体系是否有效。巡视制度是非常成功的治标手段,它能够摆脱地方错综复杂的利益枝节,直接为党中央发现和提供违法违纪线索,有力打击和震慑老虎和苍蝇。
二是着眼于监督主体的多元,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中纪委书记王岐山同志曾指出,反腐败斗争具有长期性、复杂性和艰巨性,要坚持标本兼治,当前要以治标为主,为治本赢得时间。在合法有序的框架内,要充分保障民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表达权,从资金使用、人事任免到各重要事项,都要全面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各界的质疑。这样的制度不但是形式主义的,而且会使好人办不成好事,坏人钻制度的空子办坏事。
治标只是阶段性任务,治本才是最终目标。腐败之所以发生,根本原因就在于该关进笼子的权力没有关进、关住。
那么,什么是反腐败的治本之策?无他,唯建立健全科学有效的制约权力的制度而已。三是着眼于制度设计的合理有效。
但我们也要认识到,巡视制度不能在根本上解决问题,它只是反腐败制度体系中的一个组成部分。巡视制度取得的成绩越大,越说明我们既往的各种反腐败制度并没有起到预想的作用。